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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监会143点反馈的总结!提高IPO过会率,这些要点新三板董事长必须搞清

更新时间:2017-01-15点击次数:

      12月27日,艾艾精工IPO反馈意见获证监会官网披露。至此,加上江苏中旗、拓斯达和三星新材,2016年内新三板共有四家公司获证监会官网披露反馈意见。

      通过研究证监会对这四家公司的反馈意见我们发现,问题主要涉及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问题、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这三大块内容。证监会对江苏中旗的反馈问题有38点,拓斯达有47点,艾艾精工有24点,三星新材有34点。

      通过对这几份反馈意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新三板公司的董事长及董秘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且我们有大量的干货案例供各位参考学习!

  • 是否存在股东超过200的情形?

  • 关于国有股东和国有股标示等问题?

  • 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基金?

  • 业务、技术、客户等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

  • 合法性、财务指标、税务、无形资产、社保的核查更加严格?


1是否存在股东超过200的情形

对于新三板公司来说,发行人一定要说明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披露本次申报后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这几个公司无论是中旗股份、还是拓斯达、三星新材和艾艾精工,由于挂牌之后没有成交、股本结构简单,股东人数都没有超过200人,所以它们都不具备太多参考价值。

中旗股份股本结构:



艾艾精工股本结构


不过从企业排队情况上来看,麟龙股份、宏源药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以及2015年11月受理的海容冷链(股东超过200人,十大股东内包含三类股东)这批有望于2017年获得证监会反馈,从而给新三板的拟IPO企业提供指导。现在看来这条影响并没有这么大!


2关于国有股东和国有股标示等问题

新三板中很多企业都拥有国企背景的股东,此外由于新三板特有的做市制度,很多做市商都持有挂牌企业的股份,但是国内券商大部分是国有企业。这些国有股份到底会不会对新三板公司IPO造成影响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拓斯达刚好遇到了这个问题,在2016年12月12日披露的证监会对于公司创业板IPO申请反馈中专门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股东是否属于国有股东、是否应进行国有股标识这一问题进行核查。

国务院决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下图是公司在2015年7月3日第一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里,第三大股东兴证创投并没有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下图为拓斯达在2016年12月12日最新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里,披露的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变化情况。

这一次兴证创投被认定为国有股东(股东名称后带有“SS”,即"State-ownShareholder"的缩写,表明这个人是国家股股东),并将所持有的一部分股份按规定转为社保理事会持有。


我们认为对于存在国有股东的处理方案有俩种:继续持有或退出。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来决定要不要保留国有股东。

(1)选择保留国有股东:需要该国有股东向有关国资部门申请转持批文或取得豁免转持批文(目前已改为备案流程),并按规定将部分国有股份转划社保基金会持有。

(2)退出股权:在综合考虑了国有股东自身转持意愿、持股数量、持股成本、转持批复取得时间等因素,国有股东可以与公司协商退出股权。


3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基金?

拓斯达和三星新材的反馈意见中出现了: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本想在拓斯达和三星新材的的反馈意见中寻找关于“三类股东”的解释,结果还是没答案,但从这个反馈意见来看,至少证监会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合法性十分关注。

三星新材明确了德华创投不属于私募型基金

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IPO对于股权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股权清晰、稳定,不得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但是,这三类股东最明显也是最新核心的问题就是:实际出资人和管理人是两个主体,我们一般看到的是管理人身份,而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规模、比例、明细等情形是否能够核查清楚需要审慎判断。

项目组是按照以下思路核查三类股东,具体如下:

(1)主体:该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在有关监管部门(主要是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投资范围:核查该类股东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确认其投资拟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资管协议等文件或存在障碍。

(3)关联关系核查:对于股东中的资管计划或契约型基金,要核查其权益人是否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利益输送。

(4)了解其是否为国有股东及可能涉及国有股转持义务。


4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

三星新材的反馈材料中明确指出招股说明书部分内容披露比较简单粗略,需要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通过三星新材前后两次报送的申报稿中,我们明显可以发现说明书的页数从263页增加到了378页,第二稿较第一稿的内容明显详实许多。拓斯达也从第一稿的282页增加到了第二稿的334页。

艾艾精工的反馈意见中有: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5年,发行人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9.64%、51.26%、49.12%。(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按内销和外销分别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前五大客户、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外销收入的客户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时间、核查对象范围的覆盖情况、核查程序及内容、核查执行结果;以及针对新并入合并报表的德国Bode公司对应客户采取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对比公司前后俩个申报稿,我们发现第二稿的招股书公司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补充了各期末内外销前五名客户的详细内容,披露的信息更为详尽。

第一稿相关内容

第二稿相关内容


5招股书的信息披露与挂牌期间是否有出入

拓斯达反馈意见中说要求明在招股说明书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按产品类别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分类方法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这是拓斯达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于主营业务的分类


招股书中公司对于主营产品的分类

我们认为:公司如果业务发生改变,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不符,应及时发布相关公告,以免今后产生此类情况。

新三板公司公告还有表达不严谨的问题:艾艾精工公告披露2015年1月30日,股份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暂停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议案》,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决定申请暂停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反馈意见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的股权转让、合法合规情况;并依据股权系统公告核实发行人目前是为暂停挂牌还是暂停转让的状态,如表述有误,请修改招股书相应内容。

对此,公司特地于2016年11月9日补发了停牌进展的公告,明确表明了公司目前处于暂停转让的状态。新三板公司的公告经常出现有需要更正,出错率较高,通过这件事情让我们明白即便在新三板,对于公告也要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


6公司的经营是否合法、公司手续是否齐全?

拓斯达的反馈意见中出现了“发行人承租的厂房和办公楼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上述租赁房屋的建设手续存在法律瑕疵“的内容。

公司作出以下的解释,并且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果出问题,愿意承担全部费用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我们认为:公司在申报IPO之前,需要审查公司相关的法律手续是否都齐全,有无法律漏洞,特别是对于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资产的证书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齐全要重点关注。


7财务指标、税务、无形资产的核查更加严格

我们发现这几家公司的反馈意见中都提到了对于一些财务指标要解释数据的来源和会计师需要进一步的核查,ipo对于财务规范的要求比新三板更严格。

例如三星新材的反馈意见中要求根据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数据,发行人2013年-2015年各类税收优惠占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23.5%、24.5%、23.23%。(1)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所得税费用核算是否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拓斯达的反馈意见中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3.65万元、24.28万元、2,171.39万元、2,605.1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土地使用权等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摊销期限、入账时间与成本、后续核算等情况;(2)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获取途径、交易的合法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艾艾精工的反馈意见中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Wolfgang Bode、Gudrun Bode、蔡瑞美之间存在持续关联往来,请会计师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Wolfgang Bode、Gudrun Bode之间的长期应付款、与蔡瑞美之间长期借款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关联方Wolfgang Bode、Gudrun Bode之间的负债由长期借款重分类为其他应付款的依据,以及报告期各期上述资金往来的利息的金额、利率是否公允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等。

IPO审查对于公司的财务要求很严格,重点关注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税务问题、会计健全、关联交易等,公司要确保各项财务数据的计算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数据来源真实准确,每项指标都能说明其出处和来源。


8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等其他问题?

三星新材中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德清县东港纸业将其持有的农商银行0.59%的股权以投资成本价541.78万元转让给辰德实业,发行人将东海聚合2%的股权作价211.8万元转让给辰德实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必要性,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定价依据,是否公允;选择辰德实业作为最终受让方的原因,德清县东港纸业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对此三星新材作出解释,这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上市做准备,剥离非主业投资尤其是对金融企业的投资,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艾艾精工对于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部分进行了详细的披露,且关联销售的定价方式基本公允,和对外销售价格相差不大,对公司整体盈利情况不太。对于和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各期末余额也详尽的列出。

艾艾精工的反馈意见中就出现了“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WolfgangBode公司、GudrunBode公司及上海安凯的关联资金是否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否经过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说明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未缴纳各项社保的相关人员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补缴风险”的内容。

我们发现这4家公司在社保方面都被证监会提出了意见,说明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的劳务用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是否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比较重视。

艾艾精工的反馈意见中有:招股书披露,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30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均为172人,人数差异原因为公司聘请的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及外籍员工不在境内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造成的。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未缴纳各项社保的相关人员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补缴风险。

对此,艾艾精工在第二次报送招股书时将其更新为“2016 年6 月30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25 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均为175 人,人数差异原因为公司聘请的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及外籍员工不在境内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造成的。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涂木林和蔡瑞美承诺:如果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涂木林和蔡瑞美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

对比艾艾精工的两份申报稿,我们发现除了日期和人数略有调整外,关于员工社保这一块内容并没有太大的变动。

拓斯达同样收到了社保相关的要求,如下图:

对此,拓斯达不仅补充了各个报告期内,以每末为截点发行人员工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还对未缴纳社保的个人愿意一一作出解释。同时发行人还作出承诺假如出现问题,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新三板企业如果想要IPO,对于这些问题一定要解释清楚。

三星新材的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曾存在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对此,三星新材明确表示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且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占比较大,家中有农村自建房,且流动比例大,一部分人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的缴纳。